羅馬教宗的通諭──公元一四七七年十一月廿七日(Endcy. Romani Pontificis Provida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1405   
標 題 解釋「用救助方法」的意義(De sensu per modum suffragii)
教 宗 保祿二世,西多四世
內 容

據報告:從我們所公佈的,所賜於克桑督堂的大赦(*1398)一書中,發生許多〔惡表〕,並由於上述頒賜大赦的機會,有人宣講,說:我們所頒放的大赦,用救助的方式,可讓給那些煉獄中的靈魂,而對我們文告,加以意的曲解,曾公開肯過,且在目前,還是肯定說(以後)不必再為煉獄中的靈魂代祛,或做其他熱心善工了;因此,有許多人,就不行善工。我們既願消除〔惡表〕並澄清這樣的誤解,我們就藉此短短公文,書面通佑各位主教,請向基督的信眾宣佈:我們所發放的全大赦,按救濟的方式,講給煉獄中的靈魂,這不是說:基督的眾,因上述的大赦,就不行熱心善工了,而是說:這些大赦,按救濟的方式—即在救救濟的方式之下,有助於靈魂的得救;為,此這些大赦之有助於煉靈的得救,一如為他們的得救所奉獻祈禱與所做的施,拾同樣有效。

   
註 釋

*參閱1406-1407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1406   
標 題 解釋「用救助方法」的意義(De sensu per modum suffragii)
教 宗 保祿二世,西多四世
內 容

據我們新近所知,心痛萬分,竟有人在解釋這句話的意義上,與我們過去或現在的意向,相去甚遠—蓋我們—寫信給主教們,並向他們宣稱—上述的全大赦,可讓給獄中的靈魂而為她們有益,一4如為她們所行的祈禱和所做的施捨一樣;這並不是說,也從來沒有過的意思,也不願加以衡量,說:這個全大赦,較諸捨與祈禱,為煉靈們,並不更為有益,更為有力,或說:施捨與祈禱,和按救濟方式所讓予煉靈的全大赦,同樣有力,因為我們知道:祈禱與捨以及全大赦,按救濟的方式,相去何止萬里;但我們所說的〔因此〕,意即:按這個方式;〔好像〕意即:一如祈禱與施捨,為煉靈有益一般。再者,祈禱與施捨,若為救助煉靈而行的,一定有助助於煉靈的得救,,就用我們自天所所得的圓滿權柄,就天主所托給我們的全教會的功庫中,取出基督與其諸聖的功績所組成的上述全大赦,來救助煉靈,好使信友們,給予煉靈自己所不能濟助自己的濟助。這就是我們面說明我們過去與現在所有的意思‥

   
註 釋

*參閱1405-1407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1407   
標 題 解釋「用救助方法」的意義(De sensu per modum suffragii)
教 宗 保祿二世,西多四世
內 容

所以如我們這種聖的可頌的願望,不能受任何律法的制裁,同樣,我們的健全理智與意向,唯善是求,也不該受人用菱兩可的方法來攻擊,因為根據神學上的理由,任何理會到的可疑字句,應按其真實的意義去了解。因此‥藉此文告,我們決定並宣佈:在我們的任何文告中,不分過去與現在,常含有這權的意向:這按救助的方式,讓給煉靈的全大赦,如此有助於煉靈,一如聖師的學府所公認的。

   
註 釋

*參閱1405-1406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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